我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《民法通则》第83条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”这是我国立法关于房地产相邻关系和相邻权的原则性规定,也是各类房地产相邻权的基本法律依据。随后,1988年1月26日了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97-103条对各类相邻关系问题相应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。此外,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所规定,如1982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《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》第6条,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12、13、20、42、44条以及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的《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》等。
根据上述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:
一、相邻土地关系中的相邻权,如邻地通行权、临时施工占用邻地权、铺设管线通过邻地权等;
二、相邻房屋关系中的相邻权,如相邻共墙=城市异产毗连关系中的权利;
三、相邻水流关系中的相邻权,如相邻用水、截水、排水、流水、滴水关系中的权利;
四、相邻环保、防险关系中的相邻权,如相邻排放“三废”及其他污染物、噪音、恶气等关系中的权利。后两个方面相邻权裨上是前两个方面相邻权的特殊形态。此外,有些房地产相邻权可能同时涉及到土地、房屋、水流、环保中两个以上方面。